1)第七百一十章 基本公开的贿赂_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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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无病在蒙古包里面住了一晚上,次日才率领大队人马到了乌兰巴托市里面,

  蒙古国的大呼拉尔主席团成员,矿产部的负责人亲自上阵,而俄罗斯方面为了方便办事儿,特地派了几名总理府的官员过来,也是表明俄罗斯方面是力挺范无病进入蒙古国矿产资源开发市场的。

  实际上范无病需要的只是一个态度问题,因为蒙古国对于中国投资者存在排斥心理,尽管自己的公司是在海外注册的,但是也难保他们不会因为自己公司里面大部分都是中国人而有意刁难,那会影响自己的工作效率的。

  此时既然有了俄罗斯施压,再加上自己也可以影响中国对蒙古资源出口问题,相信他们就会变得老实多了,再说了,自己不是还有大把的金钱可以打通关结吗?

  俄罗斯人基本上是不参与范无病跟蒙古人的谈判的,他们就是做个引荐者而已,而范无病跟蒙古人之间的谈判,却是实实在在的。

  蒙古现政府为加快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强管理协调,在工业贸易部设有地质矿产资源政策协调局,主要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政策法规的制定、监督实施,以及有关协调工作。同时,该部所属还设有政府执行机构矿产管理局,负责蒙古国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利用等方面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矿产资源项目勘探和开发许可证均由该局发放。

  为了吸引国内外资金尽快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一九九七年,蒙古国家大呼拉尔通过第一部《矿产资源法》,并进行了修改、完善。按该法规定,蒙古国公民、外国公民、法人都有权获得勘探许可证,并有权将许可证全部或部分地转让、抵押给他人。

  勘探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并可延期两次,每次为两年。一个许可证可批准的勘探场地面积不小于二十五公顷,不多于四十万公顷。

  按照蒙古国法律法规建立并开展业务的法人,均有权获得开发许可证,并有权将许可证全部或部分地转让、抵押给他人。开发许可证有效期为六十年,可一次延期四十年。

  一份许可证只能售予一个法人,同一份许可证多个法人提出申请时,则按提出申请的时间顺序优先售予第一个申请的法人,许可证持有者向他人转让许可证时,必需到矿产管理局办理正式转让手续。

  勘探许可证按勘探场地每公顷收费标准,第一年为五美分,第二、三年为十美分,持许可证的第四、五年为一美元,第六、七年为一点五美元,申请者支付了勘探许可证第一年的费用后,地质、矿山登记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发给为期三年的勘探许可证。

  持有开发许可证按开发所属矿区每公顷收费标准,前三年内,每年五美元,第四、五年,每年七点五美元,从第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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